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久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陳麗嘉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劉曦光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代理人 蘇騰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㈠工程詳細表第571 項「包商利潤」單價「17,261,904.22」如何計算而得?㈡原告請求總表附件4 「夜間施工增加費用明細表」第5 項「包商利潤698,147 元」,與所請求之工地管理費、總公司管理費是否重疊?㈢鑑定報告第25-33 頁各表所示「夜間施工費用」(即原告主張之金額)各欄金額之計算式(應列出計算結果,並說明鑑定報告所載金額是否有計算上之誤差)。㈣停工期間,駐場9 人所執行之工作內容及其證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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