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34號
TPDV,100,重訴,1234,2016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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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明來
      高兆銘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清松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春長
被 上訴人 高倪雪即台北市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被 上訴人 吳米加即台北市私立美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高倪雪即臺北市
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吳米加即臺北市私立美安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間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21,684,894
元(計算式:《1,131,565元+373,992元+5,595,257元》+《48,6
14+48,614+24,306》元/月×12月×10年=21,684,89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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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