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王若蘭
被 告 張皇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0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皇祥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 字第30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 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