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94號
TPDM,105,聲,1894,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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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傳昌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傳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5,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嗣本院於民 國105 年1 月19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962 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 月,嗣具保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105 年4 月26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524 號刑事判決, 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05 年5 月1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銀行代理國庫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 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而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按 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畫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附卷可按;顯見具 保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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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