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史秋巳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
(105年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秋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秋巳前因殺人、傷害等案件,分經 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最後事實審 法院為本院),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其於10 5年7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1050166 9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吳冠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