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754號
TPDM,105,聲,1754,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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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祥
具 保 人 陳傳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傳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傳榮因被告陳佑祥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繳納保證 金電腦查詢資料(104刑保字第2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囑託拘提函、拘票、回函暨報告書 (內容為前往拘提未獲等語)等為證。被告經依法傳喚、拘 提及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仍未到案 執行,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 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按,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 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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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