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424號
TPDM,105,審訴,424,2016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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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富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富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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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