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1175號
TPDM,105,審簡,1175,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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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勁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276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
第146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林勁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勁瑋為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設置之「批踢 踢實業坊(網址:http://www.ptt.cc,下稱PTT網站)」M- uscleBeach看板板主;陳金鷹則為神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嗣於民國104 年4月 1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並遷址至臺 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5樓之1,下稱神苗公司)之 員工,負責推廣神苗公司所代理之外國運動營養補給品牌及 銷售業務。林勁瑋因不滿陳金鷹推廣業務之方式,於103年8 月19日上午11時5 分至15分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 ○路0 巷00號3樓住處,於前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PTT 網站MuscleBeach 看板中,以「willie666666」之帳號,於 標題:「〔閒聊〕Costco的mp乳清有那麼不值嘛?」之討論 串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張貼「噓惡魔,尤其是陳金鷹腦殘一個... 」、「打藥打到女乳、皮膚超噁、臉腫的跟 豬頭一樣...」、「惡魔老闆的小狗...看到就討厭」等內容 ,足以貶損陳金鷹之人格及名譽。嗣因陳金鷹於臺北市○○ 區○○路000 號2樓之2(即神苗公司更名、遷址前之所在地 )上網瀏覽,始悉前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勁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62號卷第15頁反面),並有PTT網站 MuscleBeach看板列印資料1 份、神苗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104年度他字第2747號卷第10至11頁;104年 度偵字第22768 號卷第10至13頁),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 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素行良好;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非劣;被 告雖於調解時表示願向告訴人道歉且願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



3 萬元,然因告訴人不願調解,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 情,有本院刑事審查庭調解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462號卷第18頁),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辱罵之言語內容、所生危害程度,被告為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 項、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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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