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71號
TPDM,105,單聲沒,71,201607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偉成
      王鉅漢
      趙孝彬
      張榮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4403號、105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記帳單壹張、賭資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於民國104年12 月8日下午5時15分許,當場查獲被告劉偉成等人在臺北市松 山區東興路19號1樓屬公共場所之一元堂美食茶館,以撲克 牌為賭具賭博財物,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案 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4403號 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記帳單1 張、賭資新臺幣(下同)2,100元,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 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劉偉成王鉅漢趙孝彬張榮昌所犯賭博案件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3月10日 以105年度偵字第440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確認無誤。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 記帳單1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2,100元則為賭檯上之 財物,業據被告4人供承明確(見偵字卷第6、7、11、14、 17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記帳單影本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9至23頁),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