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232號
TPDM,104,審交易,232,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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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琮安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
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琮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羅振華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 涉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5645號
被 告 楊琮安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琮安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晚間6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及成都路口時, 原應注意汽機車行車安全,遵守交通號誌行駛,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竟貿然闖紅燈,撞及前方騎乘自行車之羅 振華,羅振華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側硬腦膜下血腫、蜘蛛 膜下腔出血及腦挫傷、左側鎖骨骨折及左側耳內積血併聽力 受損等傷害。
二、案經羅振華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琮安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2 │告訴人羅振華於警詢中之│全部犯罪事實。 │
│ │證述 │ │
├──┼───────────┼────────────┤
│ 3 │證人許世融於警詢中之證│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 4 │中華路與成都路口號誌運│全部犯罪事實。 │
│ │作情形表、道路交通事故│ │
│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 │
│ │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 │
│ │調查報告表(一)(二)│ │
│ │、監視器翻拍畫面5張、 │ │
│ │現場照片13張及監視器光│ │
│ │碟1片 │ │
├──┼───────────┼────────────┤
│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證明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 │診斷證明書1份。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 映 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 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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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