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押標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32號
TCDA,105,簡,32,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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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南開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孫台平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輔熛
被   告 台儀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景喨
被   告 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新羱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獲教育部補助辦理「購置嵌入式實驗器. 智慧型手機及居家閘道觸控式系統」招標採購案,依政府採 購法第4條規定,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長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白敏,借用被告台儀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台儀公司)、允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允成公司)名義,於民國98年6月17日參與投標。嗣原告於1 03年4月間接獲教育部103年4月10日臺教秘(二)字第0000000 000號函,知悉被告長高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白敏、被告台 儀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楊漓存、被告允成公司及其負責人鍾 新羱,因分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及同法 第92條之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 訴處分;原告爰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通知被告 長高公司、台儀公司、允成公司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各新臺 幣(下同)63,000元、65,100元、64,250元,惟迄今均置之 不理,故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8款規定:「機關得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 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二、投標廠商另 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又按本件系爭標 案投投標須知第七點:「…(二)需押標金:…5投標廠商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 已發還者,並予追繳:(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



證件投標。…(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 違法行為者。」。本件被告等參與投標原告上開系爭公開 招標採購案件,其等既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後段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則原告爰依政府採購法 第31條第2項規定及上開標案投票需知第七點規定,自得 向被告等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
(二)、原告於103年4月間接獲教育部103年4月10日臺教秘(二)字 第0000000000號函,始知悉確認被告等分別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原告依政 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追繳系爭採購案之押標金, 自屬有據。原告前有以函文、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長高公司 、台儀公司、允成公司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各新臺幣(下 同)63,000元、65,100元、64,250元,惟迄今均置之不理 ;且原告曾於103年11月間,曾以存證信函及催告函為執 行名義,對被告等為行政執行,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員 表示不受理私立學校移送之行政執行,故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特予敘明。
(三)、聲明:1、被告長高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3,000元整,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2、被告台儀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5,100元整,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被告允成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4,250元整,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長高公司答辯略以:
現在公司已經結束,白敏是我的太太。公司之前有留一筆款 項,上次已經分配過了,建議原告這邊是否去提分配,有一 筆中區職訓局的押標保證金,好像有分配過了;上次另案龍 華科技大學也是類似的案件,因為公司已經辦理解散登記, 龍華科技大學那件後來也到執行處,下半年應該會有一筆分 配,請原告趕快送執行,執行處所扣押的是長高公司的資產 公司只有做到解散登記,沒有進到法院的清算程序,公司章 程沒有另外規定或股東會亦未另外選任清算人,目前也沒有 任何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指派清算人,而長高公司解散之前 的負責人是我即葉輔熛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 之利益為前提(司法院釋字第546號解釋意旨參照)。是 以,提起任何訴訟請求法院裁判,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



前提,即所請求者有依法院判決以實現之必要性及實效性 而言,具備權利保護必要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 利益存在,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訴之利益,法院應以判 決駁回之。次按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 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 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第31條第2項第2、8款規 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
(二)、經查,原告因獲教育部補助辦理系爭「購置嵌入式實驗器 .智慧型手機及居家閘道觸控式系統」招標採購案,有原 告提出之教育部函文附卷可查,性質上乃教育部依行政程 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原告辦理 ,即原告辦理系爭採購案係受教育部委託行使其權限。嗣 因被告投標系爭採購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認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及同法第9 2條之規定,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等情形,原 告遂各以103年7月10日南開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10 3年6月9日南開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追繳 押標金處分等),依法向被告長高公司等追繳押標金,此 有該各函文及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原告財物或勞務投標需 知、原告底價表、投標單、購置定製財物合約書、教育部 函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郵 局存證信函等在卷足佐;核該等系爭追繳押標金處分係原 告基於職權及主觀之效果意思,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則此函 即係依法令所為之行政處分,具有形成及下命處分之性質 ,性質上屬管制性不利處分。如受處分人即被告等逾期不 履行,原告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追 繳押標金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殊無再由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之必要,故原告起訴請 求給付押標金,其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在法律上顯無理 由。
(三)、綜上,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 6條、第107條第3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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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