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93號
TCDV,105,重訴,393,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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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建中
訴 訟代理 人 許進益
被    告 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臺生
被    告 李香女
       黃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32萬7156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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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