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84號
TCDV,105,重訴,384,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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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林存中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張順豪律師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簡瑞永之繼承人、張天桐之繼承人、張天財之繼承人之姓名、年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簡瑞永之繼承人、 張天桐之繼承人、張天財之繼承人之姓名、年籍、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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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