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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8號
TCDV,105,訴,328,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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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何龍雄
      何阿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林陳甚
訴訟代理人 劉加再
被   告 林彭香
      林秀齡
      林元思
      林時舟
      林映先
      陳素美
      林進泰
      林麗鳳
      林玉丹
      紀林玉愛
      戴林玉專
      林淑雲
      林啟宏(原名林金道)
      林麗雯
      林宗賢
      林麗惠
      林麗君
      林沐澤
      林張美玉
      林進益
      林復聰
      張吳彩鶴
      吳芳全
      吳政翰
      朱炳清
      朱健彬
      朱健彰
      朱美如
      朱彩鳳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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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