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號原 告 何龍雄 何阿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被 告 林陳甚訴訟代理人 劉加再被 告 林彭香 林秀齡 林元思 林時舟 林映先 陳素美 林進泰 林麗鳳 林玉丹 紀林玉愛 戴林玉專 林淑雲 林啟宏(原名林金道) 林麗雯 林宗賢 林麗惠 林麗君 林沐澤 林張美玉 林進益 林復聰 張吳彩鶴 吳芳全 吳政翰 朱炳清 朱健彬 朱健彰 朱美如 朱彩鳳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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