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7號
原 告 陳美美
被 告 日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乃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8,31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 定已於105年6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 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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