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05號
TCDV,105,訴,2105,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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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5號
原   告 劉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淑娟張鼎矗張邁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並加具繕本3份,以便達達被告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林癸英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二、提出本件被告宋淑娟張鼎矗張邁轟與起訴狀所述愛老郎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關係為何,並提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之影本,及被告3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起訴狀所述103年度長照機構契約書影本。
四、提出請求4項金額之相關證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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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