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5號
原 告 劉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淑娟、張鼎矗、張邁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並加具繕本3份,以便達達被告
: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林癸英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二、提出本件被告宋淑娟、張鼎矗、張邁轟與起訴狀所述愛老郎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關係為何,並提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之影本,及被告3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起訴狀所述103年度長照機構契約書影本。
四、提出請求4項金額之相關證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