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47號
TCDV,105,訴,2047,201607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被   告 永叡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益嘉

被   告 林雙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以 105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 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5年6 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叡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