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羅依林
被 告 翔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溢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比較原告所主張權利之動產與被告聲請強
制執行債權額,從其中較低者核定之,原告起訴狀列其動產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158萬元,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5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費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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