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85號
TCDV,105,訴,1885,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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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林樺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黃琪雯與被告陳福生汪秀月等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輔助原告黃琪雯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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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