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08號
TCDV,105,訴,1108,20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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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隆程
被 上 訴人
即原告賴建銘即傳承不動產仲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8
號民國105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3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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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