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鄭辰科
訴訟代理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安綜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25,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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