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45號
TCDV,105,補,1245,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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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童振文
      賴振順
      紀德泉
被   告 陳世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萬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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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