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87號
TCDV,105,補,1187,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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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林文貴
被   告 唐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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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