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75號
TCDV,105,補,1175,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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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陳明照
被   告 泰雅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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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雅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