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陳進明、簡碧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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