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吳婉榛
被 告 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謄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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