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492號
TCDV,105,監宣,492,201607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余敏瑄
相 對 人 余家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 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 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係南投縣埔里鎮○○ 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揆諸上開說明意旨, 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 洽,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