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珮璇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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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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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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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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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補正委任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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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 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 │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 ㈤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 ㈥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 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
│ 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
│ 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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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 │
│ 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 │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
│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
│ 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 ㈧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 │
│ 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 │
│ 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 │
│ 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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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㈨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 │
│ 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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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料清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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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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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 (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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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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