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蕭淑媛
相 對 人 賴盈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夫妻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 家全字第7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家全字第7 號、10 5 年度司家調字第508 號卷宗查核無訛,復有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