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927號
TCDV,105,司聲,927,2016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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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華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桂香等15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明確認被繼承人「李金鳳」之法定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
   繼承?如均拋棄繼承,應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
  ㈡查明確認被繼承人「游瑞箱」之法定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
   繼承?如均拋棄繼承,應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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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