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華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桂香等15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明確認被繼承人「李金鳳」之法定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
繼承?如均拋棄繼承,應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
㈡查明確認被繼承人「游瑞箱」之法定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
繼承?如均拋棄繼承,應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