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徐崇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笙莉實業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相對人笙莉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蔡如琿(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與
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
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另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
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
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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