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053號
TCDV,105,司聲,1053,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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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徐崇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笙莉實業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相對人笙莉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蔡如琿(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與
   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
   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另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
   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
   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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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笙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