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019號
TCDV,105,司聲,1019,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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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曾凱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昌美工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昌美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稅捐重複繳納,須俟辦理退稅後,方得以向臺中監 理所豐原監理站繳納燃料費及罰鍰等費用,致無法於6個月 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12月31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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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美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