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608號
TCDV,105,司票,4608,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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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608號
聲 請 人 徐隆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建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提示日期為何?
  ㈢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㈣另自民國104年8月4日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及利息依年息
   、日息或月息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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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