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608號聲 請 人 徐隆焜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建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提示日期為何? ㈢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㈣另自民國104年8月4日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及利息依年息 、日息或月息請求?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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