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433號
TCDV,105,司票,4433,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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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3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許淳賢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3月30日經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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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