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53號
聲 請 人 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佑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地址為何?
㈡補聲請人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
末之清晰印文或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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