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12號
TCDV,105,司拍,312,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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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林宏駿
債 務 人 曾爵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洪桂時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曾爵伶之債權,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92年1月22日至127年1 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嗣債 務人曾爵伶於92年1月27日邀同洪桂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820,000元,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償還本息之 方式,如未按期給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本息,並另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4年12月12日 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61,64 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另訴外人洪桂時於105年5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 判決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仍得 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資料查詢 單、借據、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 證。又本院於105年7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 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 院,雖本件相對人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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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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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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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 │三塊厝│ │564 │建│2399 │100000分之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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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南屯區三│鋼筋混凝土造14層│第五層:88.58 │陽台:10.91 │ │
│ │ │塊厝段564地號 │ │總面積:88.58 │露台:1.54 │ │
│ │1642├───────┤ │ │花台:1.32 │全 部 │
│ │ │臺中市南屯區黎│ │ │ │ │
│ │ │明路二段50號5 │ │ │ │ │
│ │ │樓之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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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三塊厝段1759建號、4095.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59354分之2972。 │
│共有部分:三塊厝段1760建號、1500.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59354分之2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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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