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蔣幼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林昭芬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0857275號)
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林昭芬」
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
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