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663號
TCDV,105,司催,663,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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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黃慧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係公司或以個人名義?如有錯誤,併請提
  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黃慧琪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G2396191號
  )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黃慧琪
  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
  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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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