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周志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更正票據號碼:6051728號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張崇勤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VA5964446、
VA5961864、VA5964237號)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及聲請狀所載「張崇勤」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
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