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周志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台端聲請之系爭支票英文字母為「UA」抑或「VA
」?
二、請具狀確認以下支票(票據號碼:5961864、5964237、60517
28號)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係有限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
司?)
三、票據號碼6051728號掛失止付之金額欄記載未完全(漏載元)
,難認定實際金額,請提出付款銀行出具填載完整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