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2號
債 權 人 張媛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借據上無債務人之簽章,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
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妮霈國際有限公司亦非債務人
狀附本票原本1紙發票人亦非債務人)。
㈡請提出狀附支票影本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