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092號
TCDV,105,司促,19092,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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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2號
債 權 人 張媛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借據上無債務人之簽章,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
   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妮霈國際有限公司亦非債務人
   狀附本票原本1紙發票人亦非債務人)。
  ㈡請提出狀附支票影本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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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妮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