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089號
TCDV,105,司促,19089,2016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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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債 權 人 蔡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
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
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系爭借據正本。
  ㈢系爭本票原本(票號278489)。
  ㈣查報系爭債權之清償日為何?並提出資料釋明。
  ㈤敘明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寶、陳
   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
   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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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