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債 權 人 蔡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
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
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系爭借據正本。
㈢系爭本票原本(票號278489)。
㈣查報系爭債權之清償日為何?並提出資料釋明。
㈤敘明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寶、陳
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
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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