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8號債 權 人 王友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鴻遠壓克力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 寶、鴻遠壓克力、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 吳道基、蔣定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 ㈣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附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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