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088號
TCDV,105,司促,19088,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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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8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馥如、
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
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鴻遠壓克力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
   寶、鴻遠壓克力、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
   吳道基蔣定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
  ㈣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附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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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