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974號
TCDV,105,司促,18974,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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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4號
債 權 人 楊金御即楊智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東即戴岐君之繼承人、戴義修即戴岐
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戴岐君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戴岐君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
   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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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