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972號
TCDV,105,司促,18972,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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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2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陳宥宏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㈢確認請求之金額。
  ㈣提出債務人遲延給付之釋明資料及台端已為催告請求清償
   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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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