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2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陳宥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㈢確認請求之金額。
㈣提出債務人遲延給付之釋明資料及台端已為催告請求清償
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