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942號
TCDV,105,司促,18942,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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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邱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明杰於民國87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95046672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7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1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
  02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59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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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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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明杰 431│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211087│1789504667│11月 11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2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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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