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861號
TCDV,105,司促,18861,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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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61號
債 權 人 莊惠容
代 理 人 葉恕宏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賢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委任狀簽名人Hui Jung Joan CHANG為債權人莊惠
   容之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住居所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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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