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61號
債 權 人 莊惠容
代 理 人 葉恕宏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賢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委任狀簽名人Hui Jung Joan CHANG為債權人莊惠
容之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住居所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