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債 權 人 文祥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俊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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