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747號
TCDV,105,司促,18747,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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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7號
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105年03月0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9878號函准
    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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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