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598號
TCDV,105,司促,18598,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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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張智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1223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智嵐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
  80336119,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238元,專案補償款17593
  元,共計新臺幣2983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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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